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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補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雄補字第1894號 原   告 劉安豐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成保溫耐火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50,66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 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4 年度雄救字第53號),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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