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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補字第 19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烤漆費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雄補字第1964號 原   告 鈺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純 原告因請求給付烤漆費用事件,曾聲請債務人華一鋼鐵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華一鋼鐵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6,798 元,應繳裁判費1,110 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10 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 9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卓榮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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