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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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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補字第 20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留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雄補字第2055號 原   告 萬泰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妤 原告因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,曾聲請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,745元,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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