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01號
原 告 苗煜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仁州、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01,000 元,應徵第1 審裁判費3,310 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 條第2 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