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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補字第 21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雄補字第2142號 原   告 元信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光復 一、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鴻潤有限公司等發支  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9,858 元,應徵裁    判費1,1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    補繳610 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壹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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