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補字第 2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雄補字第2157號 原   告 秦承志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。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86,53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 元,惟原告係請求被告 給付積欠之工資,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1,545 元,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.545 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4 年度雄救字第63號),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胡樂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