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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雄補字第32號 原   告 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富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債務人倉頡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倉頡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25,000 元,應繳裁判費2,430 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93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2  月  9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2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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