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36號
原 告 賢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賢宗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良玄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0,950 元,應徵第
1 審裁判費4,7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
準用同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
書 記 官 王壹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