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459號
原 告 洪志成
訴訟
代理人 徐仲志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侑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
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;以一訴
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
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,應依民事訴訟法相
關規定計徵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98,42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
惟其中
原告請求加班費48,378元及預告工資13,280元之部分,依前開規
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,000 元之二分之一即500 元,是本件原告
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(計算式:1,000 元-500 元=500 元)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梅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