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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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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雄補字第459號 原   告 洪志成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侑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;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,應依民事訴訟法相 關規定計徵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98,42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惟其中 原告請求加班費48,378元及預告工資13,280元之部分,依前開規 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,000 元之二分之一即500 元,是本件原告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(計算式:1,000 元-500 元=500 元)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梅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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