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636號
原 告 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姜依伶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債務人中揚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中揚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35,616 元,應繳
裁判費3,6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,14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
出
準備書狀及
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
書 記 官 卓榮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