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1號
原 告 楊長倫
吳后龍
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藍慶道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原
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210 元。
按勞工或工會
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
裁判費之2 分之1 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
非屬前項所列之
訴部分,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 第1 項前段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本件
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2,079 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4,520 元,
惟依
上開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
,再扣除前繳裁判費2,210 元,尚應補繳50元(計算式:4,520
元×1/2 -2,210 元=50元)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
書 記 官 王壹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