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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1號 原   告 楊長倫       吳后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210 元。按勞工或工會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2 分之1 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非屬前項所列之 訴部分,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前段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 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2,079 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,520 元,惟依上開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,再扣除前繳裁判費2,210 元,尚應補繳50元(計算式:4,520 元×1/2 -2,210 元=50元)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壹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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