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47號
聲 請 人 李潘春
代 理 人 李淑寶
一、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新益成機器廠有限公司、程樹森間
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
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51,575 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3,000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