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8號
聲 請 人 徐薇唐
代 理 人 藍紫堂
一、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鼎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蔡淑貞間
損害
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調解標
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
第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
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