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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司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徐薇唐 代 理 人 藍紫堂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蔡淑貞間損害   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   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  第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 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 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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