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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小字第 12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小字第1286號 原   告 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滂 被   告 天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 起訴。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,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小額訴訟程序 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、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而視為起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7 50元,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 元,尚應補繳500 元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4 月18日以105 年度雄補字第608 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0 元,該裁定業於105 年4 月21日送 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,惟原告迄今尚未繳 納,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、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,揆諸前揭說明,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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