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22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群昇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玉波
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仁城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
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02,853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31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
1 第3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許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