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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簡字第 20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簡字第2034號 原   告 三總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章 被   告 申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晙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      蔡涵如律師       曾本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 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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