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034號
原 告 三總自動控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志章
被 告 申達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晙
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
律師
蔡涵如律師
曾本懿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
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