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089號
原 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文鋒
被 告 盛揚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豐富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;訴訟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兩造就本件
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
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訂購單附卷
可稽,復據原告於具狀
聲請移轉管轄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
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(被告對
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視為起訴),顯係
違誤,
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卓榮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