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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簡字第 20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尾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簡字第2089號 原   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鋒 被   告 盛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;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訂購單附卷可稽,復據原告於具狀 聲請移轉管轄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 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(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視為起訴),顯係 違誤,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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