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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簡字第 2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簡字第2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益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18日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,具狀補正「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「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。二、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三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、上訴理由。」、「上訴 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。二、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」;「上訴不合法者,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、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,此亦為簡 易訴訟程序準用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0月18日判決,並提 起上訴,上訴狀內未依法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 第3 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,與上開法條之規定未合,茲依上開法條之規 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上開事項,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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