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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簡字第 23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簡字第2397號 上 訴 人 姚正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大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,000 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 由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並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芷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