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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簡字第 26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簡字第2640號 原   告 三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妤真 訴訟代理人 錢信宏律師 被   告 界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萬國 訴訟代理人 蔡上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營業地址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,依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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