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640號
原 告 三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妤真
訴訟代理人 錢信宏
律師
被 告 界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萬國
訴訟代理人 蔡上正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營業地址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,依民事訴
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書 記 官 陳恩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