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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簡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簡字第879號 原   告 王大衛即翰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   告 建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勝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 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裁定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 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,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 辯論程序期日,並請原告於文到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 見:若認兩造間就系爭清洗機存有買賣關係,則原告就此部分有 無更為主張?如有,更為主張之內容為何?相關具體舉證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陸艷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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