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068號
原 告 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林木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債務人王建霖即東海食品行
發
支付命令,
惟王建霖即東海食品行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33,415 元,應繳
裁判費2,540 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04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
應提出
準備書狀及
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