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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補字第 10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補字第1068號 原   告 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林木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債務人王建霖即東海食品行 發支付命令王建霖即東海食品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233,415 元,應繳裁判費2,540 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04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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