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補字第 11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補字第1143號 原   告 鎧悅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瑋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債務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發 支付命令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60,012元,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7   月  25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7   月  25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蕭主恩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