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169號
原 告 展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育銘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債務人天海營造有限公司、
温志傑發
支付命令,
惟天海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4,252 元,應繳
裁判費3,200 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700 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原
告並應提出
準備書狀及
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