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69號
原 告 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鐘邦界
原 告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微風京品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6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9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
書 記 官 蔡淑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