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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補字第 13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補字第1367號 原   告 雪膚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容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債務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發 支付命令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9,250元,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 7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卓榮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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