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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補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補字第1646號 原   告 陳文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10,875 元,應徵第1 審裁判費4,5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6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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