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補字第 16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確認權利等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補字第1686號 原   告 朱仁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權利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,致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, 查報原告因確認被告即信榮昌鍛造股份有限公司可得之利益(即 在被告之公司所持有股數及繳納之股款),俾核定裁判費,倘未 查報,致該項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時,將以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(下 同)1,500,000 元加十分之一即1,650,000 元定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季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