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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補字第 16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補字第1699號 聲 請 人 大森木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平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 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未於訴狀正 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即提出 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 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 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,並所欲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以平 方公尺為計量單位預估),俾核定裁判費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威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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