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821號
原 告 弘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段祥麟
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費用事件,曾
聲請對
債務人華展室內裝修工
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華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1,603 元,應繳
裁判費2,
1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600 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
準備書狀及
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