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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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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補字第 19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補字第1968號 原   告 全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康橋大廈管理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2,000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,尚應補繳3,58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陸艷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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