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37號
原 告 林憲達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五邦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原告主張據台中市勞資關係協
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所示被告應給付原告延長工時工資、國
定假日應休未休、勞退6%提撥金,合計新臺幣(下同)185,000
元,上述金額尚有爭議並起訴撤銷調解,
惟未提出撤銷調解後所
得利益之數額為何,致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,查報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項目(即工資、
提撥金等款項)及金額若干,俾核定裁判費,倘未查報,致該項
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,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
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1,500,000 元加十分之一即
1,650,000 元定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書 記 官 陸艷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