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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補字第 20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撤銷調解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補字第2037號 原   告 林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邦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主張據台中市勞資關係協 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所示被告應給付原告延長工時工資、國 定假日應休未休、勞退6%提撥金,合計新臺幣(下同)185,000 元,上述金額尚有爭議並起訴撤銷調解,惟未提出撤銷調解後所 得利益之數額為何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,查報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項目(即工資、 提撥金等款項)及金額若干,俾核定裁判費,倘未查報,致該項 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,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1,500,000 元加十分之一即 1,650,000 元定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陸艷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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