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補字第 20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撤銷調解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補字第2037號 原   告 林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邦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調解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 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 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 、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請求 撤銷民國105 年10月27日社團法人台中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 議紀錄,茲以原告提出本件訴訟後可得受之利益金額,為本件訴 訟標的之價額。據原告陳報其因本件訴訟可受之利益即被告應給 付原告之延長工時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613,453 元、國定假日 加班費51,540元、勞退提撥金24,980元,合計689,973 元,核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為689,97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490 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2   月  7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2 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陸艷娣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