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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補字第 20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補字第2044號 原   告 葉育安 訴訟代理人 葉孝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昌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;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,其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,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 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、勞資爭議處理法57 條、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7,520 元 ,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雖其中原告請求之苛扣薪資 2,000 元部分,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 質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1/2 ,然因原告另請求資遣費5,520 元部分並無前述暫免徵收裁 判費規定之用,本件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恩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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