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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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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補字第 2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補字第2110號 原   告 億爾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玉穗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0,441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7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,尚應補繳4,24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3  月  16 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3  月  16 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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