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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補字第 2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補字第2147號 原   告 大森木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通 被   告 順平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(下同)1,000 元,然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 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號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之機器移除 ,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。而原告自行陳報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約 為13.5平方公尺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5,250 元【即系 爭土地公告現值11,500元/㎡×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面積13.5㎡= 155,250 元】,第一審裁判費為1,660 元,扣除已繳之1,000 元 ,仍應徵6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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