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96號
原 告 黃仁城
訴訟
代理人 洪國欽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群昇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
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
之一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勞資爭議處
理法第5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查
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3,244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5,070 元,
惟其中原告請求返還溢扣薪資231,622
元部分(120,480 元+111,142 元),應徵裁判費2,540 元,依
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1,270 元,故
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,800 元(計算式:5,070 元-1,270
元=3,800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
準用同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梅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