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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雄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補字第396號 原   告 黃仁城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昇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 之一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3,244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,070 元,惟其中原告請求返還溢扣薪資231,622 元部分(120,480 元+111,142 元),應徵裁判費2,540 元,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1,270 元,故 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,800 元(計算式:5,070 元-1,270 元=3,800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梅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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