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32號
原 告 大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國柱
訴訟代理人 林國石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進吉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 元,應徵第
1 審裁判費3,2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陸艷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