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38號
原 告 鄭維政
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債務人林雨田、昇財交通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林雨田、昇財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100元,應繳
裁判費1,000 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原告並應提出
準備書狀及
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