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6號
原 告 鈦美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偉立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余嘉馨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224元,應徵第
1 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
書 記 官 陸艷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