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86號
原 告 超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惠雅
原 告 傅德義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
律師
林福容律師
廖威斯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劉宸廷、劉致成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8,30
8 元,應徵第1 審裁判費4,4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
2 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