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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勞簡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差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幼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秉鴻間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9,77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,6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威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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