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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勞簡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77號 原   告 翁自得 被   告 真晨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菁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107 年1 月22日所為之判 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、正本主文欄第一項、第二項間,應更正加列「原告 其餘之訴駁回。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此觀事 實與理由欄中,業將原告主文欄准予所訴部分外之請求認定 於法無據,但主文欄誤未如上記載即可知,自應依上開規定 予以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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