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77號
原 告 翁自得
被 告 真晨報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于菁
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107 年1 月22日所為之判
決,其原本、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主文欄第一項、第二項間,應更正加列「原告
其餘之訴
駁回。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此觀事
實與理由欄中,業將原告主文欄准予所訴部分外之請求認定
於法無據,但主文欄誤未如上記載即可知,自應依
上開規定
予以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
書 記 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