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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司小調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材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貽婕 相 對 人 英商歐諾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恩斯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 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3 項及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,而相對人為外國法 人,且在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,有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3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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