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61號
聲 請 人 材茂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貽婕
相 對 人 英商歐諾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賀恩斯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
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
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
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3 項及第
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
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,而相對人為外國法
人,且在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,有
公司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
第3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
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