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29號
聲 請 人 億紘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美琴
相 對 人 比特電腦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陸俊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
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被告比特電腦資訊有限公司為私法人,其公司所在地登
記為在臺南市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號1 樓,有公司資
料查詢表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
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遞狀起
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