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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司簡調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億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琴 相 對 人 比特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比特電腦資訊有限公司為私法人,其公司所在地登 記為在臺南市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號1 樓,有公司資 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 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遞狀起 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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