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72號
聲 請 人 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桂銳
相 對 人 宏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智年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按,
被告住所、
不
動產所在地、
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,跨連
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法院俱有
管轄權。又訴訟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21條第2 項及第28條
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買賣價金,相對人公司主事務所
設於桃園市,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
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
聲請人雖主張本件
買賣契約履行地為聲請人公司所在地高雄
市路竹區,然縱依聲請人主張,本件亦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管轄範圍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
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
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