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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司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其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愛雄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入進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  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  新臺幣2,523,101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  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  款之規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 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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