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18號
聲 請 人 其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愛雄
一、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入進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
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2,523,101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
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
款之規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