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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司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劉世靜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詠盈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1,038,840 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向本庭繳納費用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 裁定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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