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30號
聲 請 人 劉世靜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詠盈工程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
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台幣1,038,840 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
內向本庭繳納費用,逾期不繳,即
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
裁定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