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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司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聖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式民 一、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城安新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   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   為新臺幣(下同)14,745,08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 20第1 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5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  第121 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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