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37號
聲 請 人 聖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式民
一、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城安新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
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件調解標的價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4,745,08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0第1 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5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121 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