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63號
聲 請 人 履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慶雲
相 對 人 林滿玲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
聲請費,查
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將座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
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 下稱
系爭土地) 上如附圖斜線所示部分,面積
7 平方公尺之
地上物拆除,將系爭土地返還聲請人,則本件
訴訟
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9,686 元【計算式:受
無權占有之系爭土地
面積7 平方公尺×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,098元=
189,686 元】)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
向本庭繳納費用,逾期不繳,即
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
定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