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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司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履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雲 相 對 人 林滿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,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將座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 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 下稱系爭土地) 上如附圖斜線所示部分,面積 7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,將系爭土地返還聲請人,則本件訴訟 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9,686 元【計算式:受無權占有之系爭土地 面積7 平方公尺×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,098元= 189,686 元】)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向本庭繳納費用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 定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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